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欽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1萬5,00
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20萬2,30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