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李欽聖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上訴人 李郁文
李夢梅 同上 李文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訴人 李欽若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上訴人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香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黃偉倫 律師 胡詩梅 律師 周春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2頁關於法官姓名欄「法官劉定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蘇姿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