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00號被告即具保人 陳正麒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正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警於
101年6月16日以現行犯逮捕,於同日解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於101年6月21日分案,偵查案號:10
1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日訊問後指定准以新臺幣2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即被告 陳正麟 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警製偵查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刑保字第10100320號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頁,偵查卷第4至8頁,本院卷第11頁)。
三、茲因被告陳正麟所犯前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101年9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查被告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以101年度屏檢榮執強緝字第930號發佈通緝中,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2、23、28至30、32頁)等資料在卷可按,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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