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維彬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10月30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