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50號原告 周呈澤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原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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