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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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效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晴富 、 王世宏 、 鄭王月理 、 莊英俊 、潘惠如因104年重訴字第5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