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請人 林月娥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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