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僑愛佛教講堂法定代理人 許傳齡 訴訟代理人 涂慧娟
吳西源 律師被告 劉淑眞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因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於另案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裁定命在前開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