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毒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毒抗字第19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吳宛珊 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重新審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姓名「 吳宛姍 」,應更正為「吳宛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姓名「吳宛珊」,誤載為「吳宛姍」,惟此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