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82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以壢監裁罰字第裁53-Z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舉發通知單號碼: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8月23日下午3時48分(下稱本件違規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51.4公里處(下稱本件違規地點),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第一警察隊員警以本件自用小客車行經本件違規地點於非開放時段,違規行使路肩,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於同年9月11日以該局公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本件舉發通知單)舉發,並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下稱處分機關)依同條項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年11月8日以壢監裁罰字第53-Z00000000裁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下稱本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並計違規點數一點。惟本件違規地點之開放時段並未有明確標示、亦無設立取締告示牌、而該路段開放路肩行駛時段以下午2時至4時不開放,有使駕駛人誤以為開放行駛之虞,受處分人遭舉發之時間為下午3時48分,即誤為開放時段,此外,開放路肩行使路段,本係為便利駕駛人以及疏解塞車之便利措施,爰聲請撤銷該本件裁決書云云。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本文、第
9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受處分人就本件自用小客車於本件違規時間,經警舉發在違規地點有行駛路肩行為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然查以,本件違規地點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設施係「國道一號桃園-機場系統(南下)開放路肩里程為49K+500至51K+500止,開放時段為每日10:00-14:0
0、16:00-19:00(實施日期:92.12.01起)」,又「高速公路之路肩原則上即禁止通行,自不需另設標誌告示;若為開放路肩路段,於開放路肩起終點均設置相關標誌告知用路人」,而上開路段「於49.5公里處設有每日10-14、16-19開放小型車行使路肩之標誌牌」等情,業據交通○○○區○道○○○路北區工程處、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查證綦詳,分別有該處96年11月13日北工院字第0960017797號、該隊96年10月31日公警一交字第0960175068號函在卷可查,是本件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分屬可歸責於其自己對交通管制設施之輕忽與誤認、或對自己違規行為歸責於道路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不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屬持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所應隨時注意,並於為駕駛行為時不待警示或告誡即應遵守,更應修正自己不當之駕駛習慣以避免違反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以促進交通秩序之維護以及交通安全之確保,本件受處分人就本件違規行為本身即有過失存在,其上開所辯,均難認可採。
三、綜上所述,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異議人)所有之本件自用小客車於本件違規地點有未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本文、第9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事由存在,依同條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4,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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