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於101年4月25日進行協商程序時,業經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到庭協助被告陳文仁進行協商,此有該次筆錄上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之印文可憑,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當事人欄漏未為此記載,應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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