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1號
101年度易字第1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益銘
8胡宏安李元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2
1、15217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7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