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 蔡朝仁 、 蔡荺芳 、 曾敏紅 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郭子璇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包含子女費用)、日用品費、孝親費、房屋租金證明資料影本。
⒑請提出聲請人原持有之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已出售之證據影本。
⒓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請陳報承租房屋所在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房地之土地建物謄
本,又聲請人既為出租人之孫,為何自96年1月起始有租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