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高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尚不足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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