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戴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坤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5,5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未經塗改、金額正確之維修單據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