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告 蔡昀叡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複代理人 施凱齡 律師被告 盧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有和解之意,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