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 張春成 之債權人,已對張春成取得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執字第95523號債權憑證,因聲請人與張春成有債權債務關係,得就張春成分割後所得財產取償,故與系爭事件具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聲請人前揭所述僅在說明聲請人將來有執行債權之必要,縱認聲請人係為實現其債權乃聲請閱卷,此亦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陳報已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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