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洪春勝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 郭龍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一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狀所載;被告郭龍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龍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