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
9行第1句更正為「竟於收受嘉義縣衛生局以民國97年7月29日嘉衛醫字第0970017424號函所為接受處遇計畫之通知後」、第10行之「4次」更正為「3次」,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第2句至第3行第1句應補充為「嘉義縣政府98年10月13日府衛醫字第0980008520號函、嘉義縣衛生局97年7月29日嘉衛醫字第0970017424號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證據部分另補充本院99年5月14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
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嘉簡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6年3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竊盜、違反保護令之前案紀錄,經本院裁定令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助其戒除吸食強力膠之惡習,回歸正常家庭生活,竟不知珍惜,恣意違反,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其犯罪動機、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