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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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六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證人田春木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田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田春木因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甲○○停止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六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應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