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990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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