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告甲○○○
丁○○乙○○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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