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保證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