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許月靜
被 告 曾萬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400號
過失傷害刑事訴訟終結,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為由,
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在卷
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