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949號
原 告 永勝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2,184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前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