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79號
證   人 丙○○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
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7年9月22日
、97年10月13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由其同居人(母)謝林
秀代收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
竟不到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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