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查
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美商花旗銀行高雄分行;票載付款地為
高雄市○○區○○○路○○○號1樓,而被告現住所地在係高雄
市○○區○○街○○號(民國93年6月15日遷入),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其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其共同管轄法院亦
為票載付款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