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23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2623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許秀如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乙○○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其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
用核准之額度,借款期間依契約書第2條規定,自核准次日
起算為期一年。利率按約定書第4條規定,依固定年利率14
.345%計算。約定還款方式依約定書第9條規定,雙方同意
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按約定書第10條規定
,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被告現仍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247,858及自9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授信業務歸戶資料、臺幣存放款歸戶查
詢、單一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
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許秀如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許秀如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400元
合 計 4,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