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之侵占案件於民
國98年10月26日於高雄地方法院達成和解,惟被告至今仍未
履行和解內容,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准依兩造之
和解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和解書,僅為兩人所成立之私法上
和解契約,其執該和解書,逕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與法無據,礙難准許。至聲請人是否得以其他訴訟程序以
資救濟,則非本院得審酌之範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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