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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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蕭玲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振瑋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土地│105年1月│面積│原告應有│訴訟標的價額││號││公告現值││部分│(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1│宜蘭縣宜蘭市坤門│44,769元/│2067.76│1/120│44,769元×2067.76平方公│││三段28地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尺×1/120=771,430元│├─┼────────┼─────┼────┼────┼────────────┤│2│宜蘭縣宜蘭市坤門│67,000元/│167.75平│1/60│67,000元×167.75平方公尺│││三段29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1/60=187,321元│├─┼────────┼─────┼────┼────┼────────────┤│3│宜蘭縣宜蘭市坤門│67,000元/│174.28平│1/60│67,000元×174.28平方公尺│││二段733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1/60=194,613元│├─┼────────┼─────┼────┼────┼────────────┤│4│宜蘭縣宜蘭市坤門│67,000元/│441.26平│1/120│67,000元×441.26平方公尺│││二段734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1/120=246,370元│├─┼────────┼─────┼────┼────┼────────────┤│5│宜蘭縣宜蘭市坤門│67,000元/│385.68平│1/120│67,000元×385.68平方公尺│││二段622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1/120=215,338元│├─┴────────┴─────┴────┴────┼────────────┤│合計│1,615,07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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