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徐永樂 被告 謝林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被告就被繼承人 林茂榮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為準,而被繼承人林茂榮之遺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編號5所示其他財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7,050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就被繼承人林茂榮之遺產應繼分7分之1計算,核定為3,00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土地/其他│105年1月│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公告現值│││(新臺幣)││││(新臺幣)││││├─┼────────┼─────┼────┼────┼────────────┤│1│宜蘭縣壯圍鄉復興│2,800元/│2,456平│全部│2,800元×2,456平方公尺=│││段1205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6,876,800元│├─┼────────┼─────┼────┼────┼────────────┤│2│宜蘭縣壯圍鄉復興│9,500元/│1,841平│2分之1│9,500元×1,841平方公尺×│││段1206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1/2=8,744,750元│├─┼────────┼─────┼────┼────┼────────────┤│3│宜蘭縣壯圍鄉復興│2,475元/│2,100平│全部│2,475元×2,100平方公尺=│││段1240地號│平方公尺│方公尺││5,197,500元│├─┼────────┼─────┼────┼────┼────────────┤│4│宜蘭縣壯圍鄉復興│900元/平│220平方│全部│900元×220平方公尺=198,│││段1344地號│方公尺│公尺││000元│├─┼────────┴─────┴────┴────┼────────────┤│5│0IA-0000-0000-通用歐普-1598│0元│├─┴────────────────────────┼────────────┤│合計│21,017,050元│├──────────────────────────┴────────────┤│被告之應繼分為7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2,436元。││(計算式:21,017,050元×1/7=3,002,436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