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43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提出者雖載為「行政訴訟重新審理之聲請狀」,惟其引據法條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5條」,且係指摘「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足見聲請人係聲請再審,而非聲請重新審理,其聲請狀顯係誤載,合先敘明。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規定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裁定理由與主文之內容適得其反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4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依本院書記廳民國(下同)97年1月11日院福文字第0970000012號函之記載,聲請人於96年3月20日至本院閱覽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66號案卷,並於閱卷聲請狀上註明領到退回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復依本院書狀收據之記載,本院係於97年4月10日收到聲請人對於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誤載為重新審理)之聲請狀。是聲請人對於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逾越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則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逾越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顯係誤算誤判。又訴願機關、爭議審議委員會及相對人均未依訴願法第63條規定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都是黑箱作業,毫無理由就串連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相對人之經辦人填寫審查意見表明顯有瑕疵,表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91年10月25日,另一個是91年10月29日,審查章只有號碼,無醫師姓名,此並不合法,是可造假的。爰請本院調閱訴願審議委員會開會當日到場委員人數及姓名簽到簿等暨其會議紀錄資料,聲請人擬閱卷。聲請人因突發病痛,無法行走,於91年4月3日至臺北榮總特約醫院急診住院3天,經X光及斷層掃瞄診斷,為脊窄腰柱神經壓迫,不能行動及疼痛。聲請人因心臟病、高血壓及心絞痛,無法開刀,用藥亦無效,情況緊急,向非保險醫院機構就診治療,始痊癒。嗣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3條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已檢具證明文件等語。
三、經觀諸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66號案卷資料,聲請人拒收前確定裁定,而於95年11月20日退回之,經本院再次送達前確定裁定,而於95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是日即生合法送達前確定裁定之效力,而應自翌日即95年11月30日起算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原確定裁定亦自該日起算之,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期間屆滿日即95年12月31日為星期日,翌日即96年1月1日為放假日,依法延至96年1月2日屆滿,聲請人遲至96年4月10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越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院核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不相違背,亦與解釋、判例並無牴觸,自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人主張其於96年3月20日閱覽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66號乙案卷宗時,領回前遭聲請人退回之前確定裁定,是日始生合法送達前確定裁定之效力,而應自翌日即96年3月21日起算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聲請人於96年4月10日聲請再審,並未逾越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云云,尚不可採。揆諸首揭說明,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另查原確定裁定並無理由與主文之內容適得其反之情事,自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裁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另核其聲請狀所載其餘內容,無非陳明其病情、事實經過,並主張訴願機關、爭議審議委員會及相對人審查均有瑕疵,且請求本院調閱訴願審議委員會開會當日到場委員人數及姓名簽到簿等暨其會議紀錄資料等情,均非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吳慧娟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