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2號聲請人 蔡宏銘 即祥宇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德恩營造有限公司、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二、正確之附表〈附表所示票號WG0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所示不符〉。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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