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7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丁○○關係人戊○○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對乙○○○○○○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係人戊○○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