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裁定自同年十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自同年二月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至,惟因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所涉罪嫌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並非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不受延長羈押三次之限制,而本院復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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