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王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