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