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第一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