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 律師複代理人 任兵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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