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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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頎峰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陳育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馬頎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