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6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宜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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