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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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鍾進祿
鍾雯麗 鍾幼麗 鍾昀庭 鍾亞諭 鍾振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江宗恆 律師 楊中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賢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