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嘉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巨蛋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巨蛋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
三、請陳明請求系爭資遣費、預告工資之依據為何,並陳報計算式(資遣費部分,請檢附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