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80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雅琳 、 胡瑞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孫雅琳、胡瑞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完整「放款暨借據約定書」影本。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955,62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放款暨借據約定書、同意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本件債務人胡瑞樟之住所設於外縣市,故請債權人具狀敘明是否主張債務人孫雅琳、胡瑞樟「連帶」或「共同」給付?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