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43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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