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 張基正 被告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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