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90元(即系爭房屋4樓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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