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聯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1號、第1481號、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聯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聯國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即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已坦認犯行,復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先後涉嫌短期間內5次竊取牛樟木,又自承以臨時工為業,收入不穩定,只要缺錢花用就會想到要去偷牛樟木,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權衡國家有效保育牛樟木之公益與被告人權保障之私益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要件,乃於民國103年4月23日予以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3年7月22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