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陳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娑 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