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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